国内民事抗诉制度优化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决,依据法定事由,通过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再审的诉讼制度
从九一民诉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民行检察工作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发展,民事抗诉制度也不断趋于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抗诉程序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通过修法,有助于平息相当一段时间来关于民事抗诉程序的存废之争
当前学界的理论和实务探讨中,对民事抗诉前途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即废除说、加强说、限制说
修正案的颁布表明民事抗诉制度在目前不可能被废除,而是通过修改受到一定的限制
通过修法,民事抗诉制度得到了一定完善,但是民事抗诉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缺陷
主要包括抗诉事由难以把握,抗诉范围不明确,抗诉程序存在缺陷
制度设计总是受到指导思想的制约,并体现其存在价值
本文拟对民事抗诉存在的价值基础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当前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和司法中的难题,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一、民事抗诉制度的先决问题(一)既判力与抗诉再审的平衡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关于诉讼标的判断所具有的确定力和通用力”
一般而言,既判力包括两个方面含义:其一,司法裁判具有确定性,一个法律纠纷只能有一个确定的裁决;其二,司法裁决一经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废弃
既判力维护的是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这是司法的公正价值的一个方面,而裁判本身的合法性、公正性正是司法公正价值的另一个方面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法院作出的足以结束诉讼程序的裁判实施抗诉监督,而不得对诉讼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具有终局性的裁判实施抗诉监督
由此可见民事抗诉是专门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而设计的,其目的正在于解决裁判本身所存在的一些缺陷
既判力与民事抗诉乃至再审制度是一对天然的矛盾,但却并非不可调和
现代法治社会,既判力的功能大体有三,即实现诉讼经济、第1页共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