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资产处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州属企业是指州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制度;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征求债权人意见
第六条建立处置协调机制
由州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协商,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州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方案预审和咨询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七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一)将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州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另一州属企业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州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州属企业决定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州属企业重要子企业(下同)是指
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州人民政府或州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等
第八条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第1页共3页(一)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向省有关部门报批
(二)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子企业(控股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