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公路控制红线内非法建房打井行政不作为并且泄露投诉人信息辽宁省省级公路(S321路)岫水线沟沿镇政府门前路段弯道内侧,紧靠近公路边的地方,在没有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大石桥市沟沿镇沟沿村,把原来的绿地草坪全部毁掉,正在非法建房打自来水井。这块绿地草坪呈直角三角形形状,斜边紧贴南边弯道内侧公路,最远的直角距公路仅10几米、距北面村路不足2米。此块狭窄的绿地现属权为沟沿镇政府,早在1999年城镇规划中,考虑到交通视线等原因,镇政府将该处规划为绿地,铺成了草坪。这一案发地东40米左右,就是几年来一直都在使用的坚固、宽大、独立的沟沿村自来水井房,并不是24小时全天候供水,而一直是只在每天下午分片供一次水。由村里给个人进行经营,每年都向居民、用户收取水费,并不是他们所说的公益事业。周边的立志村、八家村、闫家村、新风村等都有各自独立的自来水井,不存在与之争水问题。现在所打井并不是急于等水喝,退一步说,或许可以将新打的井管道由地下连接到村里已有的水井房,并且有足够的安装时间和使用空间。而该村却以种种理由和借口硬是要破坏城镇总体规划,不顾公路管理条例在此打井建房,更是1与公路保护、维护没有丝毫关系。按照国家规定:打自来水井,得先申领取水许可证,规划部门要立项规划、选址、勘探等,建设管理部门要审核许可,出具许可证,才能准建。这一路段又是当地车流、人流最多、最集中的弯路,建房打井严重影响行走视线,《辽宁省公路条例》(2006年7月28日发)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了控制线的范围:“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村道不少于3米;公路弯道内侧控制区的范围应当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2011年2月16日,第593号《国务院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第11条,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也有同样的规定。第13条还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章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大石桥市沟沿镇沟沿村竟无视这法规,非法打井取水,违法占用公路控制红线。2011年7月20日,我们拨打了辽宁省路政局电话(96155)反映这些情况,工号为201的人员态度十分不好,直接转到了大石桥市路政局。大石桥路政局了解了情况,说只要15米2之内的省道不允许有建筑物,让我等待他们的处理。2011年7月22日,我再次拨打了大石桥市路政局电话(0417—5855509),回复说:“已经和村里沟通了,但这个涉及老百姓利益,村里没钱在别处打井,要是在别的地方打井得多花十多万,在公路边上打井主管道都在跟前,能省下十多万。这事不好办,村里说只是搭一个扣板房,尽量离道远点,就是给老百姓供水扣的房子。”2011年7月22号,我又拨打了辽宁省路政局电话(96155),还是工号为201的人员接听,我说我对大石桥市路政局的处理意见非常不满意,可否给我转到他的上一级,于是她给我转接了营口市路政局电话(0417—2839698)无人接听,我之后连续拨打了3天,都没有接通。2011年7月25号,我再次拨通了营口市路政局电话(0417—2839698),我反映情况以后,叫我等待。2011年7月27号下午营口市路政局一名女士回复电话说:“这事和你有什么关系?这事关系到老百姓,我不能听你一面之词,难道说我们路政局不让老百姓喝水?这事也不能就让我们路政局出面啊,反正就是扣一个房子也耽误不了你什么事,反正我一直搞不懂你为什么要去管这件事?我们这一天可忙了,你等着吧!具体时间那不一定。”截止此时我也没有等到电话。上诉违法事实十分清楚,国家规定的执法部门是营口市路政3局。时至今日营口市路政局不但没有及时依法进行拆除等实质性处理,居然将投诉人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了被投诉方沟沿镇政府。导致2011年10月21日15时25分13秒\15时33分25秒自称是沟沿镇政府副职的用号码为13940702988的手机向投诉人打来电话还要求见面;2011年10月21日17时42分17秒\17时43分36秒自称是沟沿镇政府的书记的用号码为13941762500的手机向投诉人打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