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公路控制红线内非法建房打井行政不作为并且泄露投诉人信息辽宁省省级公路(S321路)岫水线沟沿镇政府门前路段弯道内侧,紧靠近公路边的地方,在没有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大石桥市沟沿镇沟沿村,把原来的绿地草坪全部毁掉,正在非法建房打自来水井
这块绿地草坪呈直角三角形形状,斜边紧贴南边弯道内侧公路,最远的直角距公路仅10几米、距北面村路不足2米
此块狭窄的绿地现属权为沟沿镇政府,早在1999年城镇规划中,考虑到交通视线等原因,镇政府将该处规划为绿地,铺成了草坪
这一案发地东40米左右,就是几年来一直都在使用的坚固、宽大、独立的沟沿村自来水井房,并不是24小时全天候供水,而一直是只在每天下午分片供一次水
由村里给个人进行经营,每年都向居民、用户收取水费,并不是他们所说的公益事业
周边的立志村、八家村、闫家村、新风村等都有各自独立的自来水井,不存在与之争水问题
现在所打井并不是急于等水喝,退一步说,或许可以将新打的井管道由地下连接到村里已有的水井房,并且有足够的安装时间和使用空间
而该村却以种种理由和借口硬是要破坏城镇总体规划,不顾公路管理条例在此打井建房,更是1与公路保护、维护没有丝毫关系
按照国家规定:打自来水井,得先申领取水许可证,规划部门要立项规划、选址、勘探等,建设管理部门要审核许可,出具许可证,才能准建
这一路段又是当地车流、人流最多、最集中的弯路,建房打井严重影响行走视线,《辽宁省公路条例》(2006年7月28日发)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了控制线的范围:“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村道不少于3米;公路弯道内侧控制区的范围应当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
”2011年2月16日,第593号《国务院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第11条,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也有同样的规定
第13条还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