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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修订)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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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发布日期】2014-02-20【生效日期】2014-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张茅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删去第(五)项。“”(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删去第(十)项。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三)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一)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四)删去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四、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三)删去第三十八条。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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