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制度
下文是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解决住房问题的新机制,逐步提高职工自我解决住房的能力,根据《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三条济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四条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按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计缴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月工资系指:(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计划内临时工的档案工资;(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档案工资和(88)鲁劳薪字238号文件规定的17%的工资性补贴之和;(四)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月实际工资收入的75%计算
住房公积金以上年十二月份的职工月工资为计算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第六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一九九三年分别定为4%
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个人和单位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