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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股份合作企业是我国中小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虽然股份合作企业在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其改革的现实性是比较明显的
下文是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鼓励、引导和规范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参照股份制原则,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财产按股份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劳动群众自愿组合,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实行联合劳动,民主管理,留有公共积累;(三)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五)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股份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入股资产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干涉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六条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城镇和乡村集体企业、合作企业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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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
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九条股份合作企业可采取原有企业改组或者新组建两种方式设立
第十条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经原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