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货物质量问题的索赔本案的争议涉及到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对货物质量问题的索赔权利
案中申诉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有问题,即通过商检取得质量证明,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但被诉人(卖方)认为,货物是按样板交货的,而样板是货物的下家买主提供的,因此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已被改变,卖方提供的货物符合样板,买方无权索赔
买方则认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是在双方之间进行的,并不涉及下家买主的权利和义务,卖方与下家买主之间无权改变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
一、案情1984年12月21日和28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在广东省吴川县签订了84TZ19A001和84TZ19A002两份计算器散件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被诉人以CIF条件向申诉人提供EL全新计算器散件20万套,申诉人通过中国银行湛江分行开立以被诉人为受益人总金额为558,000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双方经协商同意,定交货期限由1985年4月30日至1985年5月7日
被诉人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发运了货物,并在议付银行取得全部货款
卸货后,申诉人在被诉人派出的技术人员协助下进行验收和安装
在验收和安装过程中,申诉人发现该批货物存在货物的名称、规格、唛头和合同条款不符,配套不齐,设计缺陷,质量低劣等严重问题
随即依照合同第15条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覆验,并于1985年7月3日电报通知被诉人:“货到后发现质量有问题,现正商检,我方保留索赔权
”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85年7月24日出具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指出:1.到货IC集成电路线板实为EL727,而机壳、包装纸盒及说明书则印有“SHARP”,“EL-838”,“MADEINJAPAN”等字样,而合同均无上述规定
2.在抽样的490块EL727线路板检测中,故障板65块,占13
3.在到货EL全新计算器散装件中任意抽取200套,安装成品检验中,发现说明书与后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