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责任造成的工程停工一般合同通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有规定:35
1发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
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
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
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