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姓名:臧鑫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指导教师:魏森20080501⑨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HESlS摘要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信息传播更便捷,同时也使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日益泛滥
网络用户为了维护其民事权利,常常将网络服务商推上被告席
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用户接入、信息内容、管理平台等服务的主体,是互联网发展、普及的中坚力量,可以说如果没有了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合法、优质的服务,将严重阻碍互联网的发展
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是广泛存在的,主要侵权行为体现在通过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对权利人著作权、商标权、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
如果不通过法律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进行追求,就会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社会环境也将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网络服务商的侵权存在着“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别
其中,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一般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这在理论界无太大争议
而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络服务商通过为用户提供个人空间、搜索引擎以及BBS论坛服务,本身不构成直接侵权的主体,但是如果其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者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则可能构成“闻接侵权"
与一些发达国家对于“间接侵权’’规则的完善规定比较,我国现行的立法并没有对“间接侵权”作出系统规定
随着一些相关案件的出现,学术界开始对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有了更多的研究和探讨,司法实践部门也深感我国加大这方面立法,使得追究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有法可依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从介绍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价值入手,考察了国外关于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并对国外的立法经验进行总结,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状况,提出建立我国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体系的设想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概述
包括网络服务商的概念、分类和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