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何平近十年,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及《侵权责任法》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将医患沟通逐步提高到了法律的层面,逐渐规范以及强化医方的告知义务,保障患方的知情同意权。近年来,医患矛盾突出,医患纠纷激增,并且已经逐步演变成为暴力伤医事件,因此医方与患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使得患方知悉病情、医疗方案、医疗风险,降低患方的预期,保护医方的医疗方案得以顺利的实施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医方履行的告知义务医患沟通患方履行知情同意权医方告知什么:提供一个普通医务人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都会提供的信息提供一个普通人能够做出某项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提供的是对特定的患者所需要的信息提供的医疗信息力求通俗易懂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公示告知不知道和谁沟通—对象不明不知道沟通什么—内容不清不管沟通的结果—无效劳动对沟通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应对—缺乏变通漠视或者拒绝沟通—以自我为中心,封闭闭塞,缺乏真诚自己的意思得到清晰地阐述—体现专业性自己的想法得到灌输和执行—体现主动性对方乐于接受自己的观点—体现有效性乐于倾听,及时调整反馈,能掌控事态的发展—体现双向互动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具有告知义务,充分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告知内容: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告知形式:书面告知。告知对象:患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近亲属说明;过渡期解决办法,入院时由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书。近亲属的概念:《民法通则》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告知的对象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要点:1、患方:生命垂危,没有家属;2、医方:需实施紧急医疗方案,如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用昂贵药品或医疗器械等;3、批准:医方授权的负责人书面批准,紧急情况可以先口头后书面。公示告知产前保健相关告知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手术告知相关风险防范特殊情况的告知在临床实践中,有很多的诊疗行为都属于严格的知情同意范畴,但是对每一个患者都进行书面告知,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示告知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如临床实践中,不可能与每一位静脉输液的患者就药品不良反应签署知情同意书,但现在与药品不良发应相关的诉讼越来越多;护士在涉及致敏性药物为患者进行皮试时,通常以口头方式向病人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然而极少数病人在接受皮试剂量的药物后也会发生严重的过敏反应,这类纠纷诉诸法律后,院方往往因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患者履行了风险告知的义务而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护士执行医嘱为病人实施注射治疗属于“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治疗,或者“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风险的”治疗,即属严格的知情同意范畴。公示告知是指以公开的“店堂告示”的方式向病人履行告知义务。如在门诊大厅和门诊病历上公布“门诊病人就诊须知”,在病区或病房公布“住院病人须知”,告诉患者就诊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包括“在接受注射治疗前,应当认真阅读《接受注射治疗病人须知》。同时在门诊与住院部显著位置公布《接受注射治疗病人须知》,内容包括:1、注射治疗的一般常识,包括注射治疗的定义、方法、分类;2、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