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释义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办公室主任医师高婷2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修订——1989年10月,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全国爱卫办发出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
——2005年8月全国爱卫会重新修订颁布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6月再次修订颁发《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办【2010】3号)——2014年对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标准有强制性,卫生城市必须达到标准才能获得卫生城市称号——标准又有引导性,其内容是根据传染病防治客观情况的需要制定的,把那些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化政府要落实的重点工作,作为创建卫生城市的目标,具体化为标准,有利于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的全面开展
(如对感染性疾病科建立,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标准的关注
)——标准主要服务于创建,作为卫生城市的创建目标、标准,执行者落实要求是全面的
----实施、落实创建卫生城市标准应从基础工作做起
不能以迎接检查为主
3要依法推动创建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标准的实施要与规划、计划目标相结合,要与现实工作紧密相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中长期规划”、“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等4统一认识:1、创建卫生城市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标准,不是覆盖医疗卫生领域和传染病防治的全部,而且不是永远不变的,还要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