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释义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办公室主任医师高婷2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修订——1989年10月,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全国爱卫办发出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2005年8月全国爱卫会重新修订颁布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6月再次修订颁发《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办【2010】3号)——2014年对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标准有强制性,卫生城市必须达到标准才能获得卫生城市称号——标准又有引导性,其内容是根据传染病防治客观情况的需要制定的,把那些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化政府要落实的重点工作,作为创建卫生城市的目标,具体化为标准,有利于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的全面开展。(如对感染性疾病科建立,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标准的关注。)——标准主要服务于创建,作为卫生城市的创建目标、标准,执行者落实要求是全面的。----实施、落实创建卫生城市标准应从基础工作做起。不能以迎接检查为主。3要依法推动创建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标准的实施要与规划、计划目标相结合,要与现实工作紧密相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中长期规划”、“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等4统一认识:1、创建卫生城市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标准,不是覆盖医疗卫生领域和传染病防治的全部,而且不是永远不变的,还要与时俱进。2、贯彻落实这8条标准是当前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形势的需要;3、标准要求是突出重点,原则,具体落实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等;5具体介绍标准释义前,首先引用了法规以下几款内容,实际上是强化创建卫生城市,首先要明确实施创建卫生城市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部分标准的工作机制与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强化创建卫生城市,同样要遵循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6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110分)指标分值(三十)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11(三十一)免疫规划15(三十二)慢性病防控20(三十三)精神卫生10(三十四)疾控机构建设20(三十五)医疗服务13(三十六)社区卫生服务12(三十七)妇幼卫生9合计8类110(三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本条有两层含义,一是创建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是传染病防治应当遵循的总则,而且要有效果即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二是有职责即按期完成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78145关键点强调大卫生观念,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针对性预案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费保障机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