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完善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调研报告一、税收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一)税收立法的滞后阻碍了税收执法的发展
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总体上是协调的,税收制度比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是税收基本法还是一项空白
税收基本法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它对税收的基本制度、税收的立法原则、税收立法的管理权限等基本内容进行规定
二是税收法律规范的级次不高
具有法律层级的税收规范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的税收规范是以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并实施的
三是个别税法政策复杂,理解、操作难
如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在我市税务机关内部能真正理解运用好该法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不多
四是地方立法权不足、缺位
制定税收地方规章必须得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
在当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或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必然寻求非规范途径对这种体制的突破
(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评议制未得到真正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早已制定下发,税务系统为落实追究办法,在这方面做过许多工作,一些执法过错行为得到了追究
但总的来说执法责任追究在基层局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执法岗责不清,即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不明确,已经明确的也不够具体,不够科学,税收管理员感到执法责任重大
二是考核评议不完善
在基层税务机关中,由于法制机构没有单独建立起来,根据当前基层局人员配备和内设机构职能,还没有一个内设机构能够担当起执法评议的职能
三是责任追究难于下手
由于非执法岗责任追究没有建立起来,造成执法岗和非执法岗职业风险不均,执法岗位责任大,风险大,但工资奖金待遇与非执法岗并无太大差别
四是税务人员流动时责任难以追究,不数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