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税收管理权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行为,预防和治理税收管理中的不廉洁和不规范现象,推进依法治税,树立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权监督制约工作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
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税务登记管理的监督第四条税务登记管理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开业、变更、停(歇)业、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审核、审批管理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证资料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申请条件、理由、时限是否合法、填报表格是否正确、附报资料是否完整以及本机关有无登记管辖权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应受理,并应告知理由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受理的开业、变更、停(歇)业、注销税务登记表证资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头和实地审核,主要审核有关表证资料的真实性等,并应形成书面审核报告
对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未缴销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不得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对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和封存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不得办理停业手续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开业税务登记申报表证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按规定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停(歇)业申请表证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规定办理停业手续
第八条开业、变更税务登记,应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及时报上级国税机关备案;停(歇)业登记,应由主管国税机关集体审批,并及时报上级国税机关备案;注销税务登记,应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