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间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会员及职工的利益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工会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关联法规:第四条工会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完成《工会法》规定的各项任务
关联法规:第五条发展和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会工作,与外商合作共事,为促进改革开放,促进企业发展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六条自治区总工会和区辖市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发展和加强同有关国家、地区工会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依法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建立女职工小组,设女职工委员一名
第1页共8页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也可以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当地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有权派员前往宣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帮助组建工会
关联法规:第十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地方建制发生变化,地方总工会应当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