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XX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四章候选人产生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六章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第1页共10页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选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三)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六)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八)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第2页共10页(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告;(三)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审查其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四)组织村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五)受理并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六)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七)推荐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九)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一)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