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以下统称海关立法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直属海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海关规章,是指海关总署按照《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本规定制定、公布的规章
本规定所称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是指海关总署制定并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对外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是指直属海关制定并以直属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直属海关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海关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则,并根据海关工作实际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三)公开透明,鼓励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与海关立法;(四)结合实际,突出海关工作特点,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五)制定与清理并重,维护海关执法依据和谐、统一
第五条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及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并符合海关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第1页共15页海关立法技术规范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国海关立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拟订海关总署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实施;(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海关总署负责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和综合性海关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