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环境法》主讲教师:刘晓燕聊城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总论(即环境法基本理论,包括环境法的概念、特征、体系、产生与发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环境法分论•环境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等)•国际环境法第一编环境法总论第一章概论•环境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生态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环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第一节环境一、环境的概念二、环境的分类一、环境的概念•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环境法中的环境概念环境的基本含义:环绕着某一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含义也不同。1、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以人类为中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也被称为人类环境。•最早使用人类环境概念的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方面2、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以整个生物界(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中心•是指环绕着生物界并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和其他无机物质。也被称为生态环境。•生态学中的环境包括人类环境,但范围要比人类环境广泛得多。3、环境法中的环境概念•环境法中的环境概念应当以环境科学和生态学对环境的理解为依据。•受各国环境管理对象和立法范围的制约,不同国家的环境法对环境有着不同的界定方式。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概括式。即只对环境规定一个抽象的、概括的定义,不具体列举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要素。例如,1991年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这样界定:“相互联系并影响生态平衡与生活质量、人体健康、历史文化遗产及自然风光和人类基因要素和元素的综合体。”•第二种是列举式。即只列举出法律所保护的具体环境要素,而不做抽象的定义。例如,1993年日本《环境基本法》对环境只作了列举性的规定,环境即大气、水、土壤、森林、农地、水边地、野生生物物种、生态系统等。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1973年《环境保护法》所定义的环境更为简单,只有三项内容,即“地球的土地、水和大气。”•第三种是综合式,即概括加列举并用式,既规定环境的抽象定义,又具体列举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我国1989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采用了综合式的立法模式来界定环境,其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可见,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同环境科学中的环境一样,也是以人类为中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环境法中的环境范围比环境科学中的环境范围要小得多。需要注意•虽然环境法中的环境概念是以生态学、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为基础的,但比生态学、环境科学中的环境的范围要小得多。•生态学中的环境范围﹥环境科学中的环境范围﹥环境法中的环境范围二、环境的分类环境是一个由各种因素构成的整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加以分类。1、根据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制约大小及关系的远近不同,可将环境分为:宇宙环境、地球环境和社会环境。宇宙环境宇宙环境社会环境•宇宙环境是由广漠的空间和存在其中的各种天体以及弥漫的物质组成。宇宙环境对人类生存影响很大。如:太阳辐射是地球的光和热的主要源泉;太阳辐射能量的变化会影响地球环境;太阳黑子出现的数量同地球上的降水量有明显的相关性;月球和太阳对地球的引力作用产生潮汐现象,并可引起风暴、海啸等自然灾害;太阳的短波紫外辐射对有机体的细胞质有损害作用,幸而大气层对所有小于2900埃波长的紫外辐射有遮蔽作用;地球也受宇宙射线的影响,一些遗传学家把地质时期的某些生物突变归咎为这种离子辐射,但它在一般含量水平下对生物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