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环境法》主讲教师:刘晓燕聊城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总论(即环境法基本理论,包括环境法的概念、特征、体系、产生与发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环境法分论•环境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等)•国际环境法第一编环境法总论第一章概论•环境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生态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环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第一节环境一、环境的概念二、环境的分类一、环境的概念•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环境法中的环境概念环境的基本含义:环绕着某一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
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含义也不同
1、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以人类为中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也被称为人类环境
•最早使用人类环境概念的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
•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方面2、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以整个生物界(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中心•是指环绕着生物界并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和其他无机物质
也被称为生态环境
•生态学中的环境包括人类环境,但范围要比人类环境广泛得多
3、环境法中的环境概念•环境法中的环境概念应当以环境科学和生态学对环境的理解为依据
•受各国环境管理对象和立法范围的制约,不同国家的环境法对环境有着不同的界定方式
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概括式
即只对环境规定一个抽象的、概括的定义,不具体列举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要素
例如,1991年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这样界定:“相互联系并影响生态平衡与生活质量、人体健康、历史文化遗产及自然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