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59号)、《关于印发〈XX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7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0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5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我区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一、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一)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下同)转让收入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包括:1
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2
区政府有关部门主管或兴办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3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收入;4
其他有关区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实行
(四)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自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额缴入区财政预算专户,列入财政预算收入
(五)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首先用于涉及职工调整劳动关系应由国有权益承担的职工安置的费用,结余部分,经区政府批准专项用于企业国有资本的再投入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及时足额缴纳,凡发生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处理
二、关于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管理(七)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包括:1
区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比例应上缴的利润;第1页共3页2
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3
应由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享有收益权的其他收益
(八)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