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应用制定背景本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本标准的基本架构本标准伤残评定的基本原则本标准实操中的方法和建议法医鉴定与保险理赔关系制定背景——原有标准的特点条目分布•神经系统的条目和精神功能--3条;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条;•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1条;发音和语言的结构和功能--1条;•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4条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结构和功能的条目没有
条目内容强调缺失、丧失、显著缺损、显著障碍•失明和眼球缺失、关节机能的丧失、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手指缺失和手指机能的丧失以及足趾缺失、听觉机能的丧失、语言机能的丧失、两眼眼睑显著缺损、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
条目的界定和商榷•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
MicrosoftOfficeWord97-2003Îĵµ制定背景——市场需求的阶段性产物条目的设置和给付比例不被社会广泛接受七级34项中规定的赔偿给付条件基本上都是器官和肢体的缺失、功能丧失、显著缺损、显著功能障碍等,受害人广泛认为过于严格,一般损伤不能达到
条目太少,列举之外的损伤不能得到类比赔偿;社会意外伤害保障性欠缺和意外保险需求的社会进步性体现社会在职人员的保障体系普遍存在的五险一金、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
农村人口、流动人口自由职业人员占一定比例;针对意外伤害的保障时间、保障标准存在巨大的需求缺口;商业性质的保险保障无论单位还是个人购买,都被予以更为广泛充分的保障;更好的收入和风险意识,需要更广泛深入的保险产品
不同赔偿标准之间不具备通用认可性与意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