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依法判案责任制调查研究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施行,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完成审判任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办公办案条件、审判人员素质、审判工作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合议庭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笔者以光山法院为例,对合议庭依法判案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地调查研究,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期对不断完善合议庭依法判案责任制有所裨益。一、合议庭在依法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1、合议庭组成人员到庭率低,“形合实独”。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以光山法院为例,全院现有在编上岗人员89人,除去法警、书记员、职工共计21人后,有审判职称的仅为68人。在这68人中,再除去立案庭及后勤行管人员32人,实际在一线审案的仅有36人。这36人每年要审理20XX余件案件,审判任务繁重。正因为如此,每个审判员手头上都有许多工作要做,时间非常紧。这样,审判人员如果不是自己承办的案件,组成合议庭往往只是挂个名,开庭时很少到庭,即使为避免当事人提出疑问到庭应付,也只是在审判长宣读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又退庭去做自己的工作,只留下案件承办人一人和书记员继续开庭,甚至有时只有案件承办人自审自记,使合议庭只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走了过场,实质上仍然是独任审判。2、合议庭组成随意性大。主审法官接案后,没有经过任何组织或相关领导按一定程序确定该案件适用何种程序或合议庭有哪些人员组成,完全由主审人自由定夺,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写在开庭传票上算是告知了当事人。临届开庭时,如果出现原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工作变动或出差等原因不能到庭的情况,主审法官往往也不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自行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不按规定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第1页共5页同时,还存在不分案件性质随意使用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情况,有时对再审案件违反规定,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了合议庭。3、合议庭人员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据此规定,合议庭应当是一个在审判长主持下的全体成员平等参与共同负责的审判组织,对案件责任既不是审判长负责制,不是主审人负责制,而是全体成员共同负责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审判长、主审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分工,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是审判长只负责开庭程序的进行,对案件的审理、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等等工作都是由主审人负责,至于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不参加庭审,或者合而不审。在此体制下,一旦出现错案,承担责任的往往只是案件主审人,其他成员不承担责任。因其不承担责任,对案件的审理也就没有压力,更没有参与的动力,合议庭的集体作用也就难以得到发挥。4、合议庭与庭务会、主管院长间职责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的审判组织只有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三种形式。但是,一直以来受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影响,还存在庭务会、主管院长这些对合议庭判案产生影响的组织。一般情况下,案件先由合议庭进行合议,然后提交庭务会讨论,通过后再送交主管院长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并签发后合议庭意见才能付诸实施。一旦合议庭意见不能被庭务会或主管院长审核通过,就必须重新合议或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应当说主管院长对合议庭判案享有监督权,当其发现合议意见不当时,可以要求合议庭重新合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是,如果合议庭按照主管院长的意见改变原合议意见,重新作出合议意见,而重新作出的意见后来被认为是错误的,此责任应由合议庭承担还是由主管院长承担。至于庭务会,就根本不应过问案件。5、合议庭组织纪律松散。表现在。开庭随便,不按规定着装,不能带头遵守法庭纪律,抽烟、说话、随意接打电话、缺第2页共5页席、早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