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地方机构编制统计年报填报说明2010年11月一、统计范围和对象(一)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行政机构和编制。(二)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直属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政府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二、填报方法和要求统计指标解释中所列所有指标项均为必填指标,不得漏填。(一)部门1、在选择单位的“机构类别”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构可选择其中的组成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以及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政府机构可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选择相应的选项;地(市)、县(市)级政府机构一般只选择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由政府派出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度假区)管委会选择其他机构选项。2、批准/实有内设机构数、行政编制数/在职人数、部门领导职数/在职人数、人员信息等数据,由内设机构数据自动汇总产生;派出机构、政法类事业机构、政法类直属机构、其他机构的批准编制数和在职人数由下设机构数据自动汇总产生。3、“工勤编制数/人员数”是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部门单独核定用于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的编制数及人员数。设立后勤服务机构的,其编制和人员填写在所在事业单位中。“工勤编制数/人员数”不包括在行政编制数/在职人数之内。14、借调人员数是指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从其他单位借调的且借调期为三个月(含)以上的人员数,此部分数据单独统计,不包括在在职人数之内。5、年度接收军转干部人数指根据军转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计划要求,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数,此部分数据含在在职人数内。6、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领导、工作人员在“领导/工作人员数据维护”窗口中录入。7、纪检监察、审计实行派驻管理体制的地区,派驻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在职人数,填写在纪检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中。8、行政“待分配编制”在填写时需首先划清所属层级,然后分别填入各级中。9、街道办事处、乡、镇下可以录入内设机构,例如“党政办公室”,其编制和在职人数自动汇总到党委系统编制和人数中。其他机构的编制和在职人数自动汇总到政府系统的编制和人数中。人大、政协、群团、民主党派不再填写编制和在职人数。(二)内设/下设机构1、内设机构的机构类别包括行政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离退机构和其他机构。在三定方案中未列入内设机构范围的机构类别选择“其他机构”。2、下设机构的机构类别包括派出机构、政法类事业机构、政法类直属机构和其他机构四类。(三)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1、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填报范围仅包括中央明确的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他地方自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不能作为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填报。2、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省级机构的机构类别按机构改革方案选择相应选项。例如省工商局其机构类别应选择“直属机构”,省工商局直接设置的分局、工商所等机构则作为其派出机构填写,机构类别应选择“派出机构”中“工商分局(工商所)”。23、省以下机构的机关作为独立机构填写在对应区划下,机构类别选择“垂直管理机构”;其下设的分局、直属专门分局、开发区分局、工商所、地税所等作为派出机构,按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构填写,其机构类别应选择“派出机构”中的对应选项。例如地市、县(市、区)级工商局直接设置的分局、工商所机构作为其派出机构填写,机构类别选“派出机构/工商分局(工商所)”。(四)政法部门1、政法部门的内设机构按行政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离退机构和其他机构填写,下设机构按照派出机构、政法类事业机构、政法类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分别进行填写,内设、下设机构可以嵌套,例如,在公安局的内设机构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可以继续录入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2、各级公安厅(局)直属的专门分局(如:开发区分局等)、派出所等机构,作为其派出机构填写。3、填写市辖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