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中国⼈民银⾏新闻宣传⼯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修订)⽂号:银发[2006]129号颁布⽇期:2006-04-21执⾏⽇期:2006-04-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新闻发布第三章会议和活动的宣传报道第四章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第五章舆情监测与应对第六章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第七章调研成果的对外发布第⼋章⾦融知识的宣传普及第九章出版物、互联⽹⽹站和机构形象宣传第⼗章纪律与处罚第⼗⼀章附则⼈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副省级城市中⼼⽀⾏:为进⼀步规范中国⼈民银⾏系统新闻宣传⼯作,总⾏对《中国⼈民银⾏⾦融宣传管理规定》(银发[2000]164号⽂印发)进⾏了修订,制定了《中国⼈民银⾏新闻宣传⼯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附件:中国⼈民银⾏新闻宣传⼯作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中国⼈民银⾏新闻宣传⼯作的管理,使新闻宣传⼯作更好地为中国⼈民银⾏依法⾼效履⾏职责服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适⽤于中国⼈民银⾏总⾏(含上海总部)、各分⽀⾏(以下简称中国⼈民银⾏各级⾏)及其⼯作⼈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宣传⼯作,是指中国⼈民银⾏各级⾏为使社会公众了解党和国家的⾦融⽅针政策,中国⼈民银⾏的规章、政策、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所从事的各类新闻发布、受理采访、宣传报道和管理活动等。第四条新闻宣传⼯作的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贴近实际、贴近⽣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融改⾰发展稳定⼤局和中国⼈民银⾏中⼼⼯作服务,全⾯、准确、及时地宣传党和国家的⾦融⽅针政策,宣传中国⼈民银⾏的重要决定和⼯作部署,确保新闻宣传导向正确、内外有别、适时适度,为我国⾦融业深化改⾰、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和中国⼈民银⾏不断提⾼⾦融宏观调控⽔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精神动⼒和智⼒⽀持。第五条新闻宣传⼯作实⾏统⼀归⼝管理。总⾏新闻宣传⼯作主管部门是办公厅,上海总部新闻宣传⼯作主管部门是综合管理部,各分⽀⾏新闻宣传⼯作主管部门是办公室。第六条中国⼈民银⾏各级⾏的新闻宣传⼯作要确保舆论导向正确、⼝径⼀致。属于总⾏出台的政策、规章和作出的决策、⼯作部署等,由总⾏对外发布和解释,或按总⾏的统⼀部署和⼝径进⾏宣传。第七条中国⼈民银⾏各级⾏在对外发布新闻或进⾏有关宣传报道时,应事先确定新闻稿或宣传⼝径,并严格按新闻稿和宣传⼝径发布新闻或回答提问。第⼋条上海总部和各分⽀⾏召开新闻通⽓会、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事后须及时将会议主题、主讲⼈、到会媒体、所涉及的热点问题、敏感问题及其回答⼝径等情况报总⾏新闻宣传⼯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新闻宣传⼯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本单位的新闻宣传⼯作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新闻宣传⼯作。主要包括下列具体事项:(⼀)负责新闻宣传⼯作有关事项的审批;(⼆)统⼀对外发布新闻;(三)制定新闻宣传⼯作要点;(四)统⼀新闻⼝径,征集汇总背景资料;(五)与主办部门配合,筹划和组织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宣传报道;(六)受理采访申请,安排采访事宜;(七)实施舆情监测和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管理;(九)统⼀对外发布调研成果;(⼗)宣传普及⾦融知识;(⼗⼀)管理和指导中国⼈民银⾏主管的报刊、主办的互联⽹站和机构形象宣传等有关⼯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章新闻发布第⼗条中国⼈民银⾏实⾏新闻发⾔⼈制度。新闻发⾔⼈⼀般由总⾏新闻宣传⼯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担任,主要职责是代表中国⼈民银⾏发布有关新闻、阐明观点⽴场、回答记者提问等。第⼗⼀条新闻宣传⼯作主管部门根据⼯作需要,就以下事项及时对外发布新闻:(⼀)中国⼈民银⾏根据履⾏职责需要制定的重要⾦融政策、规章和办法等;(⼆)中国⼈民银⾏组织和参与的重⼤活动和重要会议;(三)⽉度、季度和年度⾦融统计数据及重要的业务报告;(四)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五)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第⼗⼆条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