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性质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探讨XX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XX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于2008年12月9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市长:黄方方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XX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国有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六XX县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县辖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并由土地监察机构具体实施。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并跟踪监督闲置土地利用情况。第1页共8页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建立闲置土地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闲置土地信息应当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第五条认定闲置土地以宗为单位。第六条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并起算闲置时间:(一)用地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应当对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内容及责任方进行约定。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明确动工开发建设条件内容的,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是指建设项目宗地已具备通水、通电、通道路条件。第八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第九条因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或第2页共8页者因不可抗力、政府或有关部门原因不能按期开发建设的,该期间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结束后二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动工和竣工期限。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政府或有关部门原因是指:(一)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建,规划部门因规划调整暂停受理报建的,但用地单位或个人报建时土地闲置已满一年以上的除外;(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修建基础设施,但政府或有关部门未按约定完成修建,致使项目未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三)由于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同一地块上的权属登记重叠或权属不清,致使用地单位或个人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四)因政府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未依法及时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开发建设迟延的;(五)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造成开发建设迟延的;(六)因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其它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除不可抗力、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原因外,用地单位或个人违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的,有关部门的审批时间不影响土地闲置时间的计算。第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一)询问用地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二)实施现场勘测、拍照、摄像等取证措施;(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用地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及相关资料。接受调查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就该宗土地的利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按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