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性质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探讨XX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XX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于2008年12月9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
市长:黄方方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XX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国有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六XX县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县辖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并由土地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并跟踪监督闲置土地利用情况
第1页共8页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建立闲置土地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闲置土地信息应当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第五条认定闲置土地以宗为单位
第六条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并起算闲置时间:(一)用地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