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XX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农村中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由人民政府给予生活补助的制度
对农村困难家庭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可以采取其他生活补助措施
第三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按照农村困难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条件具备的地方也可以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应当根据农村困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增减,适时停发、减发或者增发
第四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和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与家庭赡养扶养抚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
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困难居民生产自救,劳动致富
第五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足额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统计、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第1页共5页关工作
折叠第二章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第八条农村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