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XX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XX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委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公布)第一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因学校设置或者撤并原因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学校服务半径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应当不使用校车;使用校车的,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确需校车服务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第1页共7页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禁止挂靠运营或者变相挂靠运营
第六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专用校车还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