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范文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
户籍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XX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第1页共17页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