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一、办事人到本部门咨询或办理有关事宜,首问人要主动热情解答办事人的咨询,属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应当即办理。二、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其他责任人的事,首问人应主动为对方告知或联系有关经办责任人。若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向对方说明情况;若对方有需要转告或日后继续帮助其联系的,首问人应将前来办事人的住地、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进行登记并负责转交(告)经办负责人;若遇经办责任人出差或暂无责任及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及时向本级或上一级领导报告并给办事人答复。三、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首问人应向对方作解释并尽自己所知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四、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不得冷漠待人、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推诿。一次性告知制度一、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二、工作人员应当针对服务对象不同的申办事项,分别向其提供办事须知等资料,并对其看后仍未明白的事项作出具体解释说明。三、服务对象办事时,负责受理人员必须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办理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办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四、对电话或来信来访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接访(电)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及有关手续等,不可互相推诿、不予理睬。五、对申请办理的事项或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第1页共11页职责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负责具体承办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六、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和书面告知形式。对电话咨询的事项,采用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对上门办理和咨询的事项采用口头和书面(提供办理须知)形式一次性告知。七、不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对经办人给予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直至纪律处分。即时办理制度一、即时办结制是指本办工作人员在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行为时,对于材料齐全的办件当场给予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作出解释,承诺办理时限。二、本部门工作人员应态度谦和,热情接待,对来办事群众要主动问其事由,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办理事项时,对符合办理条件和要求的,在职责范围内能及时办理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要说明情况,并负责跟踪办理,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对不符合办理条件和要求的,要说明理由,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对属手续、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办的手续和补充的材料。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规定职责,无故推诿、敷衍或不及时、不热情回答询问、不认真办理,造成政府形象受到损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相应责任追究。限时办结制度一、对群众申请、请求办理事项,原有法规制度有明确的办结时限要求的,按原有法规制度的规定时限执行。二、对群众申请、请求办理事项,本部门不能直接办理、需请示上级或联合其他部门、单位的,紧急类的自接到请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请示或商办;重要类的自接到请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请示或商办;一般类的自接到请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请示或商办;参考类的自接到请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请示或商办。第2页共11页业务内事项按《XX县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审批》规定时限执行。三、对群众申请、请求办理事项,本部门能直接办理的,紧急类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重要类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一般类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参考类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四、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委托代办制度一、对提出申请的个人因特殊困难无法亲自到我部门办理相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办。二、可以委托代办的证件和事项有: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