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案(案由)之四:关于协同解决房屋质量保修期满后投诉案提案人:***提案形式:个人提案内容:近年来,关于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的曝光率越来越频,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已经成为行业管理部门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总的来看,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基本履行了维修义务。但在保修期满后包括装修工程和采暖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施工单位、房屋所有人等利益相关方往往各执一词,有些房屋所有人以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为由,通常以不惜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媒体施压作为手段,要求开发商无偿维修甚至赔偿连带损失,导致矛盾不断升级,社会负面影响越来越大,有逐步形成一有争议就寻求媒体曝光、政府主管部门施压,胁迫开发商做出妥协让步的处置投诉怪圈和不良循环。建议依据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工2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的基本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利益相关方合法依规地处置好发生的房屋工程质量矛盾纠纷,创造一种公平的矛盾调解氛围和利益纠纷处置机制,切实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一、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政府部门要加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使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媒体、开发商、房屋所有人等利益相关方真正了解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工程质量的保修期限,厘清保修期结束后各方的责任,以及由此转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依规处置。二、做好地方规章制订解释政府主管部门应针对近几年来争议较多、普遍性的质量投诉,比如质保期结束后,通常容易发生的墙面渗漏、墙皮脱落、屋面渗水、墙体裂纹、供暖管道爆裂、卫生间渗漏、材料设备故障等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若国家相关法规没有3明确的责任界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的管理办法、指导意见或补充解释,以此界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房屋所有人的义务和责任,以便处理纠纷时有所遵循。同时,政府主管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地回复业主的投诉,防止只顾及投诉者的弱势地位、心理感受和社会影响,将包袱甩给开发商,造成后者进退两难,无所适从。三、加强舆论正面宣传引导要加强对媒体宣传的引导和监管,发挥媒体在法律法规宣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监督、质量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积极推动作用。政府宣传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协同,定期组织涉及房地产行业报道的媒体记者学习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通报近期工程质量投诉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和指导性意见,同时,研讨有关报道案例,商榷报道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和注意的有关问题,做到未雨绸缪。媒体应坚持客观求实的原则,秉承职业规范,熟知行业法律法规,坚守法律底线,正确处理聚焦社会热点、关注弱势群体、4关注利益相关人和客观报道的多边关系,切实做到依据事实,客观公正,依法评判,秉持中立,防止造成负面舆论导向,引发利益相关方无谓的矛盾,加大投诉问题的处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