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自治,是以育龄群众为主体包括计生协会会员在内的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群众组织形式,是党和政府联系育龄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本社区居委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社会力量。第三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党支部领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社区居委会计生协会为主力,共青团、妇联和老年协会等紧密配合和广大居民参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省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以及党和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学习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计划生育知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对社区居委人口计划、生育证发放、节育对象落实节育措施、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经费收支等情况实行“五公开”服务。第六条做好妇幼保健,生殖保健、避孕技术服务;为困难户、受灾户和孤寡老人送温暖服务。第七条完成党和政府与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章居民代表会议、指导与监督第八条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社区居委会人口计划、生育指标分配、人口统计上报、优待和处罚兑现及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等项事宜。第九条设立由党支部、居委领导,计生协会为主,共青团、妇联和老年协会组成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指导小组,对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指导。第1页共17页第十条设立以居民小组、计生协会“五老”会员和党、团员等组成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负责对本《章程》和本居委《计划生育公约》以及育龄群众与居委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的执行情况行使有效监督。第四章权力与义务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遵守本《章程》和本居委《计划生育公约》及与育龄群众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所规定的居民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育龄群众遵守与居民委员会已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所规定的权力与义务;在尚未签订合同之前履行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公约》所规定的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指导小组按照本《章程》第九条所赋予的职责履行指导与协调。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按照本《章程》第十条所赋予的职责履行监督职能。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居民委员会。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于年月日起生效。第二篇:计划生育协会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第2页共17页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