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人员影响效能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机关效能,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对各股室站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谈话、诫勉、待岗、辞退,是指本局对各股室站队的工作人员有一定过错,出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需要给予谈话、诫勉、待岗、辞退的,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章处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谈话:(一)违反机关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累积三次的;为他人代签被发现三次的;办公室考勤值班人员不按时到岗三次的;(二)私自外出、超假不归的,非工作原因串岗、工作期间干私活、旷工的,考勤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三)未按规定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的;(四)对新、扩、改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申报核定,未按审核时限完成的;(五)对经审核,全年排污情况基本属实未向排污者发送经审核同意《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的;(六)违反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上报各类监测报告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七)违反数据审核制度,发出的监测报告未经三级审核第1页共8页的;(八)未及时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的;(九)对环境保护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延误信息上报的;(十)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遇有重要情况不及时上报,延误工作的;虽按规定值班,但发生被盗又没及时报告的;(十一)与相关股室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