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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1991-04-13关于印发《补充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招生委员会、卫生厅(局):自1985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85]教职字006号)试行以来,在各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招生、体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做的是比较好的
鉴于国家在视力检查和血压计量方面颁布了新的标准与规定,同时,考虑到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作了一些修改
现将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直接影响招生质量、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中等专业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自立标准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体检标准的各种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
请各地区、各部门及时将招生体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三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一、视力检查采用国家颁发的《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89)原标准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第13条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为: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
原标准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1条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
0者,不能录取到船舶驾驶、铁路机车驾驶、捕捞、轮机管理、刑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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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侦等专业
第12条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
8者,不能录取到井下作业、电力专业、土建中高空作业的某些专业,艺术类的舞蹈、杂技、戏剧、体育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