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的思考探讨论文摘要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文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形势日益严峻,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层出不穷,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现况,结合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的法规条例,对环境犯罪的主体认定和惩罚方式两个方面进行了一些论述及思考
关键词:土地征用集体土地公共利益安置补偿土地利用目前,我国的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出现了大量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给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对于此类行为,必须予于刑事制裁,也只有这样,才能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有效的遏制环境形式不断恶化的趋势,从而有力地打击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可是刑事法律责任作为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虽然早已经存在了,但是把它运用到环境保护领域则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很多方面和内容还值得完善和商讨,现通过该文,对环境犯罪的几个问题做一些粗浅的论述
一、环境犯罪的主体认定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由此可见,环境犯罪的主体应该是不仅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还应具有严重情节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人
这样的认定是否严谨,是否对环境保护有利呢
我们可以联系目前社会上的一些现象来探讨一下
例如,全国各地大小烟筒目前仍有不少冒着黑烟,但是人们司空见惯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因为很多人眼中的污染者只有一、二个或者少量的烟筒,污染小
有关方面对于这类“案件”也往往以行政处罚了事,人们尤其是行为人的思想上对此没有什么犯罪感
我们再看看另一具体事例:2000年6月16日参考消息《治沙种树保首都碧水蓝天》一文,报道了“人为的破坏加剧了西北地区生态的恶第1页共7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