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标准化考核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部署,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考核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验收实施意见
一、目标及任务1
紧紧围绕环保中心任务,抓住机遇,更新观念,通过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增强队伍素质,规范现场执法行为,促进监察手段现代化,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现监察机构名称、执法范围、操作程序、执法文书、行为规范、廉政要求“六个统一”,将各级监察机构建成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执法队伍
按国家环保总局要求,至20*年全省环境监察机构完成标准化建设
其中20*年通过考核验收达标的监察机构力争达到10%,20*年达到60%,20*年达到100%
省所和*市环境监察机构按一级标准建设,其它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也要力争达到一级标准
20*年前达标的环境监察机构:省和各设区市环境监察机构*二、组织领导为保证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决定成立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验收组
*三、验收方法1
考核计分评定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考核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计分办法”,作为考核验收计分依据
考核验收采用百分计分制,总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认定为达到相应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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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由国家环保总局考核验收;设区市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由省环保局考核验收;县(市、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托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考核验收,并报省环保局认定
对于申报一级标准的环境监察机构,按以上规定通过考核验收后,报国家环保总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