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城市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XX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和其它正常党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本XX县区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和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七条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各类区域,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批复》(政字[1995]38号)执行
第八条城市各工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执行
(一)1类区:昼间:44db(a):夜间:45db(a)(二)2类区:昼间:60db(a):夜间:50db(a)第1页共5页(三)3类区:昼间:65db(a):夜间:55db(a)(四)4类区:昼间:70db(a):夜间:55db(a)夜间的概念:冬季(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22:00-次日6:30春夏科季(3月16日-11月14日)23:00-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