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已经20XX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同时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和受理、审查、分流、交办举报线索,以及督办、答复等工作,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第1页共9页第六条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二)依法、及时、高效;(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鼓励群众依法举报
第八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