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监督与支持的辩证统一在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中,有时容易把监督与支持二者的关系对立起来,只讲监督不讲支持,割裂了监督与支持的内在联系;要么把监督和支持等同起来,认为监督就是支持
其实,这两种看法都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观点
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要用联系的、矛盾的观点来分析问题,对人大监督与支持之间的关系要从其实质内容来分析,才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
在我国,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是代表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监督行为,这种监督不同于西方议会制度间的相互制衡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这是因为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但又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
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同唱一台戏、共谋一盘棋,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的支持,通过监督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因此,我们既不能把人大监督视为“挑毛病”,又不能把支持理解为不去监督或放松监督
要克服这两种错误倾向,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把支持寓于监督之中,通过依法加强监督,推动和促进“一府两院”更加有效地做好工作
从辩证法的角度讲,事物自身都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这种对立统一就是矛盾
对立,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属性、趋势
矛盾双方的对立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统一则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结的属性、趋势
矛盾双方的统一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对立是统一中的对立,统一是对立中的统一
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问题时,要坚持两分法、两点论,防止片面性
监督与支持就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是个对立统一体
从现象看来,监督与支持是不相容的,不能同时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