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根据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上述规定,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事项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许可事项变更的条件如下:(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四)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五)企业有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不予受理,待结案后方可受理
(六)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应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七)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贺州市辖区内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