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工作规定为促进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省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正常运转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第一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第二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第三条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四条县长外出开会、考察学习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指定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XX县区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二章会议制度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等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分工,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主持召开
第七条县政府会议应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
大力提倡开短会、小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专题会
第三章公文审批制度第八条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XX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县有关规定,按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九条公文审批应遵循“便捷、高效”原则,审批各个环第1页共4页节都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大力精简公文数量
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县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