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讲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概念(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概念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虽然这一宪法规范明确了两点:一、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区实行基层群众性自治;二、自治组织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从逻辑上而言,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只有实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才有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可见,虽然《宪法》第111条第1款的措辞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中心,实际上同时确立了基层群众性自治
由此出发,我们也就能够得出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概念:基层群众性自治,就是处于基层的城市和农村居民群众通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进行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制度
其中,城市居民自治是指城市居民通过居民委员会进行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制度,而村民自治是指农村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进行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制度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的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具有如下特征:一、基层性
从层级上来看,基层群众性自治的主体为处于最基层的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而自治组织所的职责,也立足于基层,办理社区内群众的公共事务;二、群众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性组织
在人事上,这表现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居住区域的所有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各户推选的代表选举产生,而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则由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即自治组织的成员来自群众、由群众选举产生,而不是由政府决定;在职权方面,群众性表现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它们主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开展工作;而在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上,群众性体现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或者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三、自治性
在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之下,同一居住区域的居民和村民通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组织手段,自行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