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失业保险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保险定义及特点1.失业保险定义失业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规,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一般都要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波动、行业竞争、产业转型、劳动者之间的就业竞争等原因,对每个就业者来说失业风险是时刻存在的,一旦失业就会失去经济生活来源,后果严重,对雇主来说辞退雇员也要承受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常常造成劳动关系紧张。这就需要由政府负责建立一种制度,要求雇主与雇员居安思危,为防范可能的失业风险,在平时缴纳失业保险金,由政府负责建立和管理,一旦失业事件发生,失业者就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失业保险金,有基本生活保障,这种制度就是失业保险制度。2.失业保险特点与其他险种相比,失业保险有如下特点:(1)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失去工作机会而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失业保险兼有保护失业者劳动能力的责任。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对象都因为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工资收入,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因为失去了工作机会而失去工资收入,而不是因为失去劳动能力。因此,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获得者与在职职工没有竞争关系,而失业保险的获得者与在职职工之间依然有竞争关系。(2)失业保险有支付期限。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其他险种,只要受保原因没有消除(比如劳动能力没有恢复),保险就会延续。而对于失业保险来说,即使依旧失业,当初受保原因没有变化,只要支付期限已满,失业保险就会停止支付。(3)失业保险一般完全由政府承办。养老、医疗、工伤等险种除了政府负责以外,往往还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作为补充保险。二、失业及失业率的概念1.失业的概念失业是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却找不到工作的这么一种个人状态(或这么一种社会现象)。从这个定义来看,失业者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比如16—67周岁(我国是16—60周岁)被称为劳动年龄人口。二是有劳动能力,能胜任某些工作。即便在法定年龄之内但没有劳动能力,如长期病人,也不能成为失业者。三是愿意工作,比如,正在积极寻找工作。如果不愿工作,自愿失业,那也不是失业者;如果另有角色,如学生、服役服刑人员,也不是失业者。失业从个人角度来看是一种现实状态,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社会现象。2.失业率概念失业率一般用失业人数占经济活动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的百分比来表示,用公示表示为: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X100%三、失业的类型失业分类与失业理论有关,不同的失业理论就有不同的失业分类,并有失业治理的不同政策建议。当前经济学理论界比较有影响的失业理论有“马克思主义失业理论”、“新古典主义失业理论”和“凯恩斯主义失业理论”。马克思主义将失业划分为各种“相对过剩人口”,即流动的过剩人口、潜在的过剩人口和停滞的过剩人口。新古典1主义则把失业划分为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利用摩擦性失业解释短期失业,利用结构性失业解释长期持久性失业。同时,把失业者划分为自愿失业者和非自愿失业者。凯恩斯主义在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方面同新古典主义是一致的,但是更强调周期性失业。1.摩擦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指由于市场关于劳动力供求信息不全或不及时,用人单位找不到本可能找到的人,劳动力找不到本应该找到的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失业。与其他失业种类相比,摩擦性失业在理论上不是因为劳动力过剩、工作岗位稀缺造成的,在总量上劳动力供求是平衡的,人员素质与岗位要求也能匹配,只是因为信息不灵,求人单位与求单位的人擦肩而过。摩擦性失业的例子很多,如新生劳动力不知上哪里去找工作,工人转换工作时可能会暂时没有工作等。治理摩擦性失业,可以从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方面人手,如增加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联网等。2.结构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产业结构、职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产规模的急剧变动,原有劳动力结构不能或来不及进行相应调整而产生的失业。这种失业的根源在于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不能适应劳动力需求结构的变动,所以称为结构性失业。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