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间接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涉税处理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由于开发间接费计入房产开发成本,对房地产公司而言,增大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20%的扣除基数,从而达到增大土地增值税前扣除金额,降低土增税税负的目的
因此,房地产开发间接费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时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直接涉及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质量
通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审核实践,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把握以下几方面:(一)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用”的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间接费用是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八项费用: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
如果不是该八项费用,但与直接组织和管理项目有关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例如,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租赁费、管理服务费、样板间支出、利息支出、保安费用等,在进行土增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呢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用”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通常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所规定的八项费用和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租赁费、管理服务费、样板间支出、利息支出、保安费用等等,都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核算
这就产生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三)会税差异处理在作土地增值税审核时,首先要合理地区分计入开发间接费与期间费用的界限
对于直接组织、管理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应作为开发间接费扣除
其次要区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