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符合农村合作金融实际的公司治理架构如何建立符合农村合作金融实际的公司治理架构当前,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日趋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的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规范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机制,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即按照公司治理的方法,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打造成既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又具有现代金融企业管理理念和运作机制、产权关系明晰、经营管理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业机构。那么,这种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的公司治理架构如何建立呢。笔者提出如下设想,以起抛砖引玉之作用。建立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的公司治理架构,要建立健全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和监事会,高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使之组织机构齐全,职责履行充分。目前,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的“三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由于受产权不明导致利益主体虚置和“官本位”传统思想的长期束缚,农村信用社的“三会”制度执行乏力,效果不佳。主要表现在:理事长、主任和监事长不是真正按照《农村信用社章程》选举而产生的;社员代表大会的形式主义十分明显,社员很难通过“三会”行使职权,信用社权力机构的权威性受到削弱;理事会的民主决策并非做到了真正的民主,“一长独大”时有发生;监事会对理事会决策的监督制约更显得苍白无力。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要建立健全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并制订一系列的科学管理制度。严谨有序的制度规范,是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三会一层”管理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重要保证。要使“三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形成权力制衡的有效内部约束机制,真正达到民主管理的目的。一是要健全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对“三会”的产生、工作程序、权利与义务等以规章和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以制第1页共3页度管人管事,真正促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离和相互制约。二是坚决改变信用社董(理)事长、行长(主任)二职一肩挑,集决策权、执行权于一身的局面,实行董(理)事长与行长(主任)分设制。因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组织架构上完善法人治理,核心的一条就是董(理)事长与行长(主任)分设,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三是要合理界定董(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权利责任,加强对董(理)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理的有效性,防止法人“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四是要建立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监事长“三长”联席会议,做到“分工不分家、监督不旁观、参与不干预、互补不拆台”,加大决策磋商力度,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四是要建立独立董(理)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理)事的作用。五是完善并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在聘任引进外部审计监督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重大信息和股东(社员)大会决议情况的披露,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强化公共监督。建立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的公司治理架构,要加强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要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权力、责任及其与社会各方面的民事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如何建立符合农村合作金融实际的公司治理架构第2页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真正做到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合作金融法》要明确规定什么是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组织应具备什么样的治理架构。要在《合作金融法》的框架内重新制定农村信用社章程。新的章程必须对农村合作机构的目标、职责、资本金的组成、负债的构成、治理结构、管理形式、利润分配、各种职位行为守则、章程修改和机构的解散等做详细的规定。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总之,建立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的公司治理架构,要立足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实际,以激发其经营活力、促进其健康发展为目的,逐步把农村信用社办成“资本自聚,经营自主,风险自担,盈亏自负”的市场主体。第2页共3页如何建立符合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