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法信赖保护准则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来源及其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
它作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始于德国“行政法之父”奥拓X8226;迈耶之观点,确立于20世纪50年代德国柏林最高行政法院的一次判决
德国《行政程序发》、《租税通则》、《联邦建设计划法》等成文法上都明确规定了信用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这种行为,如果变动必须补偿对方的信赖损失
二、信赖保护原则存在的必要性1
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
总所周知,“信赖创造财产”
只有在国家保护人民的信赖的前提下,人民才有可能投资、储蓄、消费
行政机关如果做事没有规矩,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具有可预测性,不值得信赖,就会降低公民参加社会活动,行政活动的积极性,更有甚者,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这种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的侵害,就会造成公民与政府的严重对峙,后果就是增加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
建立诚信政府的需要
在现代行政过程中,行政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政府的角色从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服务行政要求政府抛弃治民的观念树立由民做主的观念,将公众置于行政的中心位置上,政府与公民的地位真正地趋于平等,政府将改进服务质量,高效率的为民服务作为其追求和目的
公民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动,再也不是原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政府要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得到公民的配合和支持,而这种配合和支持是建立在对政府充分信赖和尊重的基础上的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在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中,政府遵循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行和程序控制,使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得到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间寻求着一种平衡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第1页共4页前提下尽量的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对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