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野下的汽车流通口刘斌摘要:历经13年起草、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对汽车行业尤其是汽车流通领域的影响,汽车业界人士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反垄断法》对汽车流通没有影响或者影响不大,有的认为将对现行以4s专卖为主的汽车流通模式带来一场革命;有少数汽车企业改变了其商务政策,更多的汽车企业对《反垄断法》仍采取观望态度
由于业界对《反垄断法》的看法各不相同,使得汽车企业莫衷一是,众多消费者也不知是否能利用《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为此,亟待以《反垄断法》为准绳,重新审视汽车流通领域的价格控制、区域限售、转售、搭售等诸多问题
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垄断行为行业流通1《反垄断法》与汽车行业我国《反垄断法》主要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促进企业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
我国汽车行业也需要预防和制止行业内的垄断行为,因此,《反垄断法》应适用汽车行业
从《反垄断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可见,不仅我国境内的垄断行为,而且境外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的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也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汽车行业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无疑是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
而且,如果跨国汽车企业在境外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
《反垄断法》第七条列出了对特定行业经营者的规范,有人根据该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认为汽车行业现在是专卖方式,汽车企业应该是《反垄断法》所指的特定行业经营者,并据此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