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野下的汽车流通口刘斌摘要:历经13年起草、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对汽车行业尤其是汽车流通领域的影响,汽车业界人士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反垄断法》对汽车流通没有影响或者影响不大,有的认为将对现行以4s专卖为主的汽车流通模式带来一场革命;有少数汽车企业改变了其商务政策,更多的汽车企业对《反垄断法》仍采取观望态度。由于业界对《反垄断法》的看法各不相同,使得汽车企业莫衷一是,众多消费者也不知是否能利用《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为此,亟待以《反垄断法》为准绳,重新审视汽车流通领域的价格控制、区域限售、转售、搭售等诸多问题。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关键词:垄断行为行业流通1《反垄断法》与汽车行业我国《反垄断法》主要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促进企业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行业也需要预防和制止行业内的垄断行为,因此,《反垄断法》应适用汽车行业。从《反垄断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可见,不仅我国境内的垄断行为,而且境外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的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也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汽车行业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无疑是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而且,如果跨国汽车企业在境外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反垄断法》第七条列出了对特定行业经营者的规范,有人根据该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认为汽车行业现在是专卖方式,汽车企业应该是《反垄断法》所指的特定行业经营者,并据此认为《反垄断法》不适用于汽车行业。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首先,汽车行业并不是《反垄断法》认可的专营专卖行业。专营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授予的专营,另一种是企业专营。政府授予的专营是指国家对某种产品的生产、销售,限定由国家设置的专门机构独占经营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政府授予的专营主要是具有垄断哇质的服务或某些特殊权利,如邮政等公用事业、烟草专卖、食盐等特许经营权。企业专营是公司间的专营权——公司授予另一公司使用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如饮食业的麦当劳、旅馆业的假日饭店。《反垄断法》所指的专营应该是指政府授予的专营。汽车行业虽然以4s专卖为主要模式,但并不是国家政府授予的专营专卖行业,而是企业专营,即汽车生产厂家授予经销商使用商标、专有技术等。其次,即使是专营专卖,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也不能滥用其控制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在这些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行业中,同样要引导、促进不同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有的人士认为汽车行业并没有形成垄断睦的市场结构,即汽车行业没有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以,《反垄断法》不适用汽车行业。这种看法有待商榷。《反垄断法》第二条已明确规定其针对的对象是垄断行为,而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可知垄断行为有三类: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所以,无论汽车行业是否存在垄断企业,都不能因此而避免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万方数据一方面,汽车产品是大宗商品,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单凭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需要《反垄断法》等来制约企业的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我国汽车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常常是竞争不足,加入wro以前因较高的进入壁垒和高关税保护等措施,少数企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近年来厂家不断增多导致竞争日趋激烈,但由于汽车行业存在的一些“潜规则”,一些垄断行为在业界普遍存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汽车行业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建立,从而不利于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为此,应以《反垄断法》的实施为契机,梳理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并引导汽车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