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学服务分级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药学工作,规范临床分级药学服务及药学服务内涵,保证药学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药学服务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临床药师根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用药情况,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药学服务
分级药学服务(用药监护)分为四个级别:特级药学服务、一级药学服务、二级药学服务和三级药学服务第三条医院临床药师根据患者的药学级别和医师制订的用药监护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药学服务和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四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药学服务的规章制度、药学服务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药学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各类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二章分级药学服务原则第六条确定患者的药学服务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用药情况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药学服务(用药监护):(一)病情危重,随时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和更改治疗方案的患者;(二)重症药学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外伤和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需要严密用药监护的患者;(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用药监护的患者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药学服务(用药监护):(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患者;(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药学服务(用药监护):(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三)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