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学服务分级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药学工作,规范临床分级药学服务及药学服务内涵,保证药学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分级药学服务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临床药师根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用药情况,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药学服务。分级药学服务(用药监护)分为四个级别:特级药学服务、一级药学服务、二级药学服务和三级药学服务第三条医院临床药师根据患者的药学级别和医师制订的用药监护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药学服务和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第四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药学服务的规章制度、药学服务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药学服务质量。第五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第二章分级药学服务原则第六条确定患者的药学服务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用药情况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药学服务(用药监护):(一)病情危重,随时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和更改治疗方案的患者;(二)重症药学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外伤和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需要严密用药监护的患者;(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用药监护的患者。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药学服务(用药监护):(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患者;(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药学服务(用药监护):(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三)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药学服务(用药监护):(一)生活完全自理,病情稳定的患者;(二)生活完全自理,处于康复期的患者。第三章药学服务要点第十一条临床药师应当遵守临床药学技术规范和疾病药学常规,并根据患者的药学服务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药学服务程序开展临床药学工作。临床药师实施的药学服务工作包括:(一)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和监测患者的用药;(二)正确参与制定治疗方案、药学服务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用药反应;(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药学照顾和药学帮助;(四)提供康复和健康、药学服务指导。第十二条对特级药学服务患者的药学包括以下要点:(一)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和监测患者的用药;(二)根据医嘱,正确参与制定治疗方案;(三)准确严密用药监护;(四)正确实施药学措施,实施安全措施;第十三条对一级药学患者的药学包括以下要点:(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监测患者用药后的病情变化;(二)根据患者病情,每日观察、了解患者的用药反应;(三)正确参与制定治疗方案;(四)正确实施药学服务措施,实施安全用药措施;(五)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药学服务指导。第十四条对二级药学患者的药学服务包括以下要点:(一)每2~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监测患者用药后的病情变化;(二)根据患者病情,观察、了解患者的用药反应;(三)正确参与制定治疗方案;(四)根据患者身体状况,实施药学服务措施和安全用药措施;(五)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药学服务指导。第十五条对三级药学患者的药学包括以下要点:(一)每3-4小时巡视患者,观察监测患者用药后的病情变化;(二)根据患者病情,每日观察、了解患者的用药反应;(三)正确参与制定治疗方案;(四)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药学服务指导。第十六条临床药师在工作中应当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同情、关心和体贴患者。临床药师进行药学监护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出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第十七条药学服务用语要求(一)重点药品床前发药交代:您好!请问您叫什么名字?这是××时候的药,请在餐后(或餐前)半小时服…,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