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z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z市XX县区党家庄镇南首
王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贵院依法纠正并撤销XX省t市人民法院(xx)蓬执字第530-2号民事裁定书、(xx)蓬法执字第1040-1号民事裁定书,并督办XX省t市人民法院将扣划的申请人的款项返还给申请人
1、(xx)蓬民二初字第208号、209号、210号、213号案
xx年4月29日至xx年5月21日,山东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t洗涤设备厂(以下简称“xt厂”)由t酒业有限公司担保,向t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以下简称“t农信社”)分五笔共借款2960000元,借款利率按月息‰执行,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
由于xt厂没有按期还款,t农信社据此起诉到XX省t市人民法院,XX省t市人民法院于xx年8月4日做出XX省t市人民法院(xx)蓬民二初字第208号、209号、210号、211号、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t厂偿还借款本金2960000元,利息元(利息计算到xx年6月20日),共计元,xx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至付清欠款为止,被告t酒业有限公司对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5740元,其他诉讼费用2500元由二被告负担
2、(xx)蓬民二初字第212号案
xx年2月26日,xt厂向t农信社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按月息‰执行,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借款期限为xx年2月26日至xx年2月6日
同日,t农信社与t芝山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t芝山水泥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由于xt厂没有按期还款,t农信社据此起诉到XX省t市人民法院,XX省t市人民法院于xx年8月9日做出XX省t市人民法院(xx)蓬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t厂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元(利息计算到xx年6月20日),共计元,xx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