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XX省财政厅文件XX省经济委员会辽财非[2008]817号关于印发《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现将重新修订的《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XX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XX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4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范围按照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确定。按照XX省经济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辽经建材[2008]202号)规定,我省对新型墙材产品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会第1页共6页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全省备案登记的新型墙材产品。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四条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委托其他部门、单位代征。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在我省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按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对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清算,实行多退少补。未按照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到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办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及有关备案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其中,民用建筑工程必须达到节能标准)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购进新型墙材原始凭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返还资金申请。同级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财政部门第2页共6页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核实无误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100%返退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90%(含90%,不含100%)以上的建筑工程,按90%返退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80%(含80%)—90%(不含90%)的建筑工程,按70%返退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80%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八条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部分,冲抵建安工程成本。第九条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预缴、清算返退及入库工作。各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