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XX省财政厅文件XX省经济委员会辽财非[2008]817号关于印发《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现将重新修订的《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XX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XX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4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
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范围按照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确定
按照XX省经济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辽经建材[2008]202号)规定,我省对新型墙材产品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会第1页共6页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全省备案登记的新型墙材产品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