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依据、参照备注、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保证职业卫生管理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其资金投入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给予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适当的岗位津贴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职业病防治法》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规划,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并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必须的工作经费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