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建设先进县(市、区)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合作备忘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创建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1号)、省政府召开的创建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工作会议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1年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建设试点市(县)的通知》(赣食药监办[2011]44号)精神,建立示范区建设工作考评体系,客观、科学地考评示范区创建工作成效,加快提升基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整体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制定本方法
一、考评对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建设县(市、区)
1二、考评内容围绕创建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的目标任务,结合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设置组织领导、机构队伍、经费保障、基础建设、重点工作、宣传交流和监管绩效等七大项30个考核指标,根据各指标权重赋以不同分值,总分值为100分,详见《江西省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建设先进县(市、区)考评细则》(附后)
三、考评时机及方式结合年度创建任务完成的时机,采取自我评价、上级考评两步进行
1、自我评价
各示范区建设县(市、区)按照考评细则的要求,对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建设进行自查自评,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自我评价报告
2、上级评价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考评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示范区建设县(市、区)进行考评
四、加减分原则1、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中有重大机制创新并取得重要成果,得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推广或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可提出加分申请,经评价人员评估确认后,适当予以加分
原则上每项工作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22、落实省财政下拨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