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试行)1总则1
1为提高常州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克服市政工程质量通病,规范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
3本办法控制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范围,以工程完工后常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为主
4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在对本市市政工程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作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
2基本规定2
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若确需赶工,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2设计单位应将防治质量通病的设计措施纳入设计文件中,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
3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认真编写《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总结报告》
4监理单位认真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及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查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工程验收前应完成《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5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6检测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并结合本办法,开展检测工作,检测方案中应明确针对通病防治的检测内容
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通病防治进行监督抽查
8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应具备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2
1由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施工单位《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总结报告》(附录2